超声波探头选用-航空器超声探伤(MH/T 3002.4-1997)
MH/T 3002.4-1997 航空器无损检测超声检验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所用材料及其零、部件超声检验方法的基本要求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所用材料及其零、部件超声检验。
超声波探头选用
4.3.5.1 探头的晶片直径(或矩形晶片的长度)应在4 mm~20 mm 之间。
4.3.5.2 在 2.25 MHz~10MH:工作频率范围内,探头的回波频率与标称值的偏差应在 ±10% 以内。
4.3.5.3 直射声束探头使用前应编号,并按 ZBY 231 规定的方法测量回波频率、距离一幅度特性和声束特性。
探头的声束特性,要求在最后一个声压极大值和最后一个声压极小值处,沿相隔 45° 的四个方向测量时,不应有明显的副瓣,最小波束直径与最大波束直径(6 dB 点)之比不得小于0.75。
4.3.5.4 斜射声束探头使用前应编号,并按ZBY231规定的方法测量回波频率、人射点和人射角。
4.3.5.5 探头的测试结果应记录,保存备查。